(1) 根据外汇是否可自由兑换,划分为①自由外汇。它是指无需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或用于对第三国支付的外汇。换句话说,凡在国际经济领域可自由兑换、自由流动、自由转让的外币或外币支付手段,均称为自由外汇。
例如:美元、英镑、日元、欧元、瑞士法郎等货币以及以这些货币表示的支票、汇票、股票、公债等都是自由外汇。由于许多国家基本上取消或放松外汇管制,因此目前世界上有50余种货币是自由兑换货币,持有它们可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或向第三者进行支付,因而成为国际上普遍可以接受的支付手段。
②记账外汇。它又称为协定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在两国政府间签订的支付协定项目中使用的外汇,不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准自由兑换成他国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记账外汇只能根据协定在两国间使用,协定规定双方计价结算的货币可以是甲国货币,乙国货币或第三国货币;通过双方银行开立专门账户记载,年度终了时发生的顺差或逆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是转入下一年度,或是用自由外汇或货物清偿。
记账外汇的特点是;它只能记载在双方银行的账户上,用于两国间的支付,既不能兑换成他国货币,也不能拨给第三者使用。一些彼此友好的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之间为了节省双方的自由外汇,常采用记账外汇的方式进行进出口贸易。例如,历史上原来隶属于《华沙条约》组织的东欧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贸易,曾经采用部分或全部记账外汇方式来办理清算。
(2) 根据外汇的来源和用途不同,划分为
①贸易外汇。它是指进出口贸易所收付的外汇,包括货物及相关的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宣传费、推销费用等。由于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内容就是国际贸易,贸易外汇是一个国家外汇的主要来源与用途。
②非贸易外汇。它是指除进出口贸易和资本输出/输入以外的其他各方面所收付的外汇,包括劳务外汇、侨汇、捐赠外汇和援助外汇等。一般来说,非贸易外汇是一国外汇的次要来源与用途;也有个别国家例外,如瑞士,非贸易外汇是其外汇的主要来源与主要用途。
(3) 根据外汇的交割期限,划分为
①即期外汇,又称现汇。是指外汇买卖成交后,在当日或在两个营业日内办理交割的外汇。所谓交割是指本币的所有者与外币所有者互相交换其本币的所有权和外币的所有权的行为,即外汇买卖中的实际支付。
②远期外汇,又称期汇。是指买卖双方不需即时交割,而仅仅签订一纸买卖合同,预定将来在某一时间(在两个营业日以后)进行交割的外汇。远期外汇,通常是由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远期付款条件引起的;买卖远期外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或减少由于汇率变动所造成的风险损失。远期外汇的交割期限从1个月到1年不等,通常是3~6个月。
一、外汇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外汇的概念有静态和动态之分。动态外汇,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为另一国货币以清偿国际间债务的金融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动态外汇同于国际结算。静态的外汇有份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外汇是外国外汇管理法令所称的外汇。它泛指一切对外金融资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狭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
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国际汇兑行为和过程,即藉以清偿国际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经营活动。
外汇的静态含义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涉外经济活动深入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无论进出口贸易,科技学术交流,还是引进外资,发行B股、H股或环球国债与海外证券融资,几乎所有这些都涉及到外汇,即不同于人民币的外国支付手段。外汇作为国际支付手段,活跃在世界各国贸易和国际金融市场上。与人民币相比,由于受复杂的国际因素影响,其活动更变幻莫测。
外汇是国际贸易的产物,是国际贸易清偿的支付手段。外汇(Foreign Exchange)即国外汇兑,“汇”是货币异地转移,“兑”是货币之间进行转换,从动态上讲,外汇就是把一国货币转换成另一国货币,并在国际间流通用以清算因国际经济往来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从静态上讲外汇又表现为进行国际清算的手段和工具,如外国货币,以外币 计价的各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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