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监测系统漏做贸易信贷报告怎么办?

2012年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并从制度上对“贸易信贷报告”业务进行了明确要求。

外汇监测系统漏做贸易信贷报告怎么办?

汇发【2012】38号文附件2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现实操作中,因进出口货物与收付汇大多存在较为复杂的对应关系,企业操作人员往往漏做贸易信贷报告,等到发现后,又因系统30天报告期限的限制,无法在系统补做。

外汇监测系统漏做贸易信贷报告怎么办?

漏做贸易信贷报告有何风险呢?

根据汇发【2012】38号文附件2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管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因此,漏做报告一旦被查实,企业将面临外汇资信等级下调风险。

如何解决呢?目前看企业往往采用以下做法:

做法一:

系统虽设置了30天的报告时限,但只是针对企业而言,外管局则不受此时限限制,因此,单纯从操作角度,企业可以通过外管局现场补报数据;另外,对于此类由外管局协助补录的报告数据,如果其报告内容与实际发生不符需进行数据调整时(如预计收付汇日期与对应业务实际收付汇日期不符),企业是无法自行调整操作的,仍需由外管局对该笔记录进行处理。

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种做法存在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超过30天报告期,结合系统核算机制,就意味着这些数据已经纳入到总量指标核算,已经成为外管局实施外汇管理的数据基础,如果此时向外管局申请补做,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修改非现场核查执法数据。

因此这种操作,只能说解决了录入系统的问题,但与总量监管系统存在根本矛盾的,也没有改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本质。

做法二:

企业发现报告已经漏做,自己没办法补,去外管局补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还存在较大的违规降级风险,干脆就“假装没看到”

从系统核算机制看,每期纳入核查的数据包括前12个月企业进出口、收付汇数据,是一种总量核算体系,并没有关注每一笔货物和每一笔资金的直接对应关系,大多数情况下,一两笔漏掉的贸易信贷报告,对总量指标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外管局不通过现场核查则无法发现这些漏报。

因此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确实隐蔽性较强。甚至有企业对于贸易信贷报告制度不了解,很多漏报、错报仍不自知,外管局也没有查,也是同样道理。但从规范角度说,深究其实质,仍然是违反了贸易信贷报告规定,只不过侥幸没被查发而已。

因此,不管前述何种处理方式,都是建立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基础之上的,这一风险无论怎么做都没有真正解决掉。由此可见,做好单证对应收集、做好收付汇台账记录、做好重要工作提醒,有效避免漏报才是真正“安枕无忧”的选择。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x220.com/news/28738.html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