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外汇市场交易规则披露:十项措施应对各类违规行为

  12月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向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发布了关于《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外汇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

  12月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向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发布了关于《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外汇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规范和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促进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相关交易规则进行了整合修订。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汇综复〔2019〕27号),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05〕365号)、《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05〕290号)、《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06〕118号)、《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07〕283号)、《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1〕34号)同时废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比上述废止的外汇交易规则文件,此次公布的新版外汇交易规则内容更加丰富,在删除“信息披露”章节的同时,增加了“监督管理”章节。

  在“监督管理”相关章节中,融入了此前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的部分内容,重点强调交易中心对人民币外汇市场的监测和异常交易的处理。新版外汇交易规则明确:会员不得从事的多种市场操纵行为,不得从事的多种市场欺诈行为;明令禁止各类内幕交易、非法泄露和不当使用非公开信息;明确禁止利益输送,禁止多种滥用交易系统和信息数据的违规行为等。

  根据新版交易规则,针对违反交易规则的机构或个人,交易中心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主要包括:

  (一)列入市场重点关注名单;

  (二)口头警示;

  (三)约见谈话;

  (四)评优考核扣分或取消评优资格;

  (五)出示警示函;

  (六)市场通报;

  (七)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并警示其交易主管;

  (八)暂停或取消会员交易权限或会员资格;

  (九)移交行政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

  (十)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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