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央企混改操作指引出台后,国资委11日又发布了针对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操作指南。国企改革中备受关注的两项工作细则接连落地,“护航”国企改革加速推进。
继央企混改操作指引出台后,国资委11日又发布了针对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操作指南。国企改革中备受关注的两项工作细则接连落地,“护航”国企改革加速推进。
国资委网站11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通知》还为股权激励明确了“六定”模型,即定方式、定对象、定比例、定价格、定分配、定业绩,其中还专门为“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出了操作指南。
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对上证报记者表示,近年来,中央企业积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措施,推动了一批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包括中国联通(行情600050,诊股)、海康威视(行情002415,诊股)、国电南瑞(行情600406,诊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以及中牧股份(行情600195,诊股)的股票期权激励等。“本次出台的《通知》,进一步加大了激励尺度,拓宽授权,是积极推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质性举措。”
加大激励拓宽授权
记者注意到,《通知》在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权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收益等方面突破不小,体现了加大激励力度的政策导向。
例如,《通知》将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总股本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同时,在提高权益授予价值方面,《通知》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境内外上市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并特别明确,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通知》还指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确定权益授予的公平市场价格。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确定。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
在激励工具的选择上,《通知》明确除了一般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外,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对于审批流程和程序,《通知》明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系,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批准。
国资委不再审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不含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
支持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专门提出了“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并给出了有针对性的操作指南,其中特别明确了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
根据《通知》,科创板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若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及解锁期,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75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而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40%,对于属于国家重点战略行业、且因行业特性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生效安排的申请。
分析人士认为,股权激励不应是“一锤子买卖”,而是要通过建立常态化的股权激励体系,更有效地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股权激励与业绩考核挂钩是促进企业关注股东回报、实现长期成长、提高收益质量的重要机制。此次《通知》的规定,为央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更多的政策便利,将赋予央企上市公司更多改革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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