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家公司申请被法院受理 破产重整助上市公司获新生

  今年以来,已有*ST盐湖(行情000792,诊股)、*ST庞大(行情601258,诊股)等14家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其中,7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成为资本市场热门话题。

  今年以来,已有*ST盐湖(行情000792,诊股)、*ST庞大(行情601258,诊股)等14家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其中,7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成为资本市场热门话题。

  业内人士认为,应建立常态化的市场退出和企业挽救机制,在强化僵尸企业处置的同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有效资源高效流动。未来,应减少重整申请的前置条件,让企业通过重整尽快走出困境,并保障债权方、股东、职工等各方权益。

  债务压力增大

  不少申请重整的公司是由于盲目扩张所种下的苦果,部分公司则由于大股东风险传导所致。在上述14家涉及破产重整事项的公司中不乏昔日明星公司。

  *ST盐湖的重整导火索是公司与格尔木泰山实业有限公司一笔不足500万元的欠款。泰山实业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而*ST盐湖2018年销售收入接近180亿元。昔日的“巨无霸”被一笔不足500万元的欠款难倒,公司面临的困境可见一斑。目前*ST盐湖重整事项已获法院受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少上市公司申请重整并非其主业出现问题,而是受制于资金链、现金流以及外部环境。长期从事破产重整的律师王利(化名)直言,申请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遭遇的债务压力比以往要大。一些企业早年拥有融资便利性,存在盲目扩张的问题。在去杠杆的背景下,企业偿债能力不足的问题就暴露了出来。“部分上市公司则是由于大股东陷入债务危机。大股东出现债务危机,债权人就认为上市公司可能也有问题,风险就传导过来了。”

  破产重整案件呈上升态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5666件。其中,重整案件1042件,占比为18.4%,比2015年上升85.2%。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其中,重整案1775件,占比18.6%,比2016年上升70.3%。

  “破产法的拯救价值逐渐被认识到。”李曙光表示,对于进入到结构性调整阶段的公司而言,破产重整是解决困境的一个好办法。

  权衡各方利益

  尽管如此,破产重整对于多数上市公司而言是一场漫长的拉锯战。

  资深破产重整专家介绍,我国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受理的审查较严。一般公司的破产重整审查只需管辖法院进行审查,而上市公司需经过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和人民法院三道门槛。对于法院来说,判断哪些公司可以重整,哪些公司不能重整,这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个难点。王利律师介绍,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事项,在解决该问题之前证监会不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

  同时,在法院受理之后,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调整是重整计划草案设计中的关键难题。草案一般涉及未来的经营计划、债权人的债权调整、出资人的股权调整。草案形成后,表决的过程又是一场博弈。表决组中包括担保人组、劳动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如若表决一致通过,经法院审批后该草案就成为正式的重整计划。若多次表决均未通过,法院可以强制裁决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但这种方式并不提倡,一般会要求管理人和财务顾问通过协商促使表决一致通过。

  李曙光认为,从目前的破产重整实践看,应当对股东表决权予以适当的限制,参考海外市场经验,给债权人更多的表决权。*ST厦工(行情600815,诊股)重整管理人副组长游念东认为,好的重整方案通过解决问题、利益平衡、预留空间三方面体现出来。这也是设计重整方案的难点。

  重整思路变迁

  走上破产重整之路的上市公司命运不尽相同。

  中核钛白(行情002145,诊股)破产重组历经三次引资,最终选择到优质的重组方,通过“托管+重整+重组”的方式,大大提升了盈利能力,一举摆脱“僵尸”状态。泸天化(行情000912,诊股)通过破产重整实现新生,摆脱困境后2018年净利润达到3.52亿元。

  2013年,中达股份实施破产重整,保千里(现为“*ST保千”)以此借壳上市。2016年底,*ST保千借壳上市涉嫌造假被立案调查。此后,*ST保千的危机集中爆发。

  重整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引入的资产是否优质等都会影响重整的效果。李曙光认为,重整后未取得预期效果,很大原因是重整方案的设计考虑不周到。“实际运营过程中,企业文化也会影响重整效果。”

  游念东指出,“净壳+借壳”是2012年以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主流模式,主要在于当时重整思维狭隘、重整工具有限、重整创新不足等原因。2012年“退市新政”出台以后,“内涵整合”成为重整的方向。如泸天化等公司的重整计划由单一的债务减免模式,演化到以“股抵债+留债展期”模式为主,更加注重利益平衡。

  政策亟待完善

  游念东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不断在司法解释和指导思想两个层面发展完善。近年来,破产重整的一个明显变化是重整元素多元化,包括“子公司重整+母公司发股收购”、“大股东重整+第三方入主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重整清壳+上市公司重整入壳”,重整观念在资本圈已深入人心。

  近年来,各级法院也在推进破产立案制度改革,通过信息化处理方式,确保破产案件能够及时受理,并在宣传普法过程中重点宣传广大企业要树立破产保护的理念。同时,法院开始设置专业化的破产审判庭。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重整政策方面迎来改革机遇。李曙光透露,立法机构正在准备修订破产法,多个部委出台了关于破产市场主体退出的改革方案。同时,破产重整和市场环境以及市场各种要素的配置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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