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券业协会12月4日消息,为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实施自律措施,协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进行修订,形成《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12月4日消息,为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实施自律措施,协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进行修订,形成《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较轻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较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实施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材料的;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其他从重情形。
《实施办法》明确,对同一违规行为采取纪律处分的,可以附加采取自律管理措施。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应当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须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应当及时记入。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在协会网站公开,但是因情况特殊不宜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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