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打击来了!期市发布新规 剑指4种期货价格操纵行为!

  11月22日,为打击期货市场操纵,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11月22日,为打击期货市场操纵,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这一新规将填补一大空白,成为针对国内期货价格操纵行为的监管新依据。

  监管部门颁布新规

  证监会表示,为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授权,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

  精确打击来了!期市发布新规 剑指4种期货价格操纵行为!

  早在今年2月15日,证监会就起草发布了上述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证监会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整体上对《规定》持支持和欢迎态度,部分市场参与者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确保期货市场有序发展,持续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剑指四类期货市场操纵

  本次发布的新规明确禁止四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

  1

  虚假申报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2

  蛊惑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3

  抢帽子

  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4

  挤仓

  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操纵行为如何界定?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对上述四类操纵行为的界定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虚假申报操纵

  1、行为意图,即行为人在申报时并不以成交为目的。可结合申报、撤单情况及其他行为特征综合判断。在满足前述各行为特征的情况下,行为人存在少量成交或者部分成交的,不影响对“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认定。

  2、行为表现,即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地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制造虚假的市场深度表象,或者意图制造人为的价格涨跌方向,并进行与原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对于是否“频繁”,可结合行为人撤单次数及其占同期市场总撤单次数比例、各次撤单的时间间隔等综合判断。对于是否“大额”,可结合行为人涉案期间单笔撤单量、撤单总量、撤单总量占申报总量比例、撤单量占同时段市场总撤单量比例,特定时段撤单量占申报量比例等综合判断。

  3、行为影响,即行为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以价格为例,操纵行为对期货交易价格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价格朝有利于行为人的方向变动,或者将价格维持在特定水平,尤其是封住停板直至收盘。

  (二)关于蛊惑操纵

  1、行为表现,一是行为人编造并传播或者虽未编造但传播了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二是行为人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2、行为影响,即行为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三)关于抢帽子操纵

  1、行为表现,即行为人对合约或者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

  2、行为影响,即行为人的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四)关于挤仓操纵

  1、行为表现,即行为人采取分仓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规避限仓规定,获取了相对于其他交易者的持仓优势。

  2、行为影响,即行为人的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可结合期货与现货价格偏离度、近月合约与远月合约价格偏离度、涉案合约与关联合约价格偏离度等因素分析其影响。

  填补了监管空白

  本次规定是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据券商中国记者向业内了解,虽然就期货市场操纵目前法规有明文禁止,但面对一些具体操纵行为,在实际监管中会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本次新出台的规定能够很大程度上解决这样的问题。

  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五条此前并没有明确说明。

  本次新规出台可谓顺应了市场新变化和新形势。据券商中国记者今年年初的调查,国内期货市场上近年来利用高频交易幌骗(Spoofing)的情况屡有发生。此外,在一些期货品种的极端行情中出现了利用网站、微信群公开诱导交易的现象,而挤仓操纵以往在期货市场上也有发生,新规可谓填补了这些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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