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发展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合规要点及案例

私募基金的推介材料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是怎么写更能抓住投资人?第二是要作到合法合规,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我们研究私募案例,发现一些投资纠纷从推介材料开始就埋下隐患。另外,也看到在法律规范和自律规则上,对推介材料的规定也比较分散,不易全面把握。为此,我们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制作的合规要点和相关疑难事项作“一站式”梳理如下:

 

    一、名称

 

目前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名称和形式没有特别要求,除了《招募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之外,其它形式和名称未尝不可。比如国外常见的PrivatePlacement Memorandum (PPM, 私募备忘录)也没问题。

 

    二、起草人、格式

 

制作推介材料时,注意它主要是一个法律文件。此前,证券市场或债权市场上招股书一直由券商人士撰写,部分内容也让律师写,并以发行人名义编制。

 

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开IPO和公开发行证券来说,还是简单些。由律师主导起草推介材料也是现实的。律师起草文件,在事实陈述和合规敏感上更具天然的优势。律师的文本更符合“法律文件”的要求。所以实践中,我们更倾向于律师主导起草推介材料。

 

内容和格式不必套用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或者《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材料。原因就在于合规依据的不同。证监会发布的这些文件,它们用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债权或者创业板挂牌。那些情况下有明确的合规依据。私募基金的合规依据跟它们不同。所以在起草推介材料时,首先要弄清楚依据是什么。

 

总结:推介材料制作在由谁起草、格式和形式上没有统一要求。市场主体根据自己意愿自行决定。

 

    三、募集材料必备内容

 

虽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4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23条是对推介材料的内容进行列举,但并非提供《募集说明书》的格式或提供格式范例。

 

结合二者,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i];

 

包括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募集材料说到底是一个基金销售、推广的材料。这个部分要对基金的基本信息给投资人一个交代。让投资人看了这个部分,就对基金就有个基本的了解,所以本部分是后续内容的基础。

 

其中基金运作方式通常以基金份额在基金存续期间能否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总额是否固定不变为主要特征,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基本运作方式。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与创新,还会有新的其他运作方式出现。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订立基金合同,确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依法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ii];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这部分介绍基金管理人的情况、基金经理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投资者应考察基金经理在该基金任职期的长短以及业绩表现,如果其曾在其他基金任职,从其他基金过往的表现可了解其投资风格以及投资效益。所以这一部分对于投资人的投资决策,起关键性的作用。

 

3、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中基协的信息公示提供了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表示管理人接受中基协的自律管理。

 

注意还要提供诚信信息。《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4条第8项规定要求时间跨度是提供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私募基金外包包括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注意外包机构应到中基协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不能跟没有备案的单位签订外包协议,否则基金备案时可能会出问题。

 

6、私募基金的投资信息[iii];

 

包括投资目标、方向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投资策略是投资目标的具体化,即描述基金将如何选择股票、债券以及其他金融工具。比如,其挑选股票的标准是小型快速成长公司还是大型绩优公司?持有债券的种类是国债还是企业债?目前多数基金还对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作出限定。此外,招募说明书中提及的只是基金可能投资的范围,至于基金具体投资了什么证券,可通过每季度的投资组合公告了解。

 

7、私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特征及匹配情况[iv];

 

业绩比较基准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的内容,并且是作为待选项,可以有也可以无。

 

收益与风险特征要标明风险及收益情况,即风险高低、收益的高低等。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理解风险对一个投资者是至关重要的。基金公司应该详细说明其投资潜在的风险。例如,债券基金通常会重点分析其所投资债券的信用度,以及利率变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等。关于风险,国内的基金公司一般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在招募书中进行描述。 

9、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基金的费用主要有销售费用(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各种运作费和税费。这些费用信息在招募说明书中有详细说明,以便投资者比较各基金的费用水平。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1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1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v]。

 

    四、合法、合规

 

很多私募基金日后出现纠纷,最早都追溯到推介材料上。首先,推介材料切忌作为订立合同的邀约(相对于《合同法》上的“承诺”。《合同法》上,发出要约是签订合同的一个步骤。要约发出后,一旦受要约方予以接受,合同就成立了。但是在撰写推介材料时,由于基金的一些因素还没有最后确定,所以推介材料是概括的,甚至是预测性的。这个跟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相同),并要有免责提示,明确说,这个材料不构成《合同法》的“要约”。

 

其次,要注意以下内容:

 

1.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禁止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内容一致。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3.    推介材料上的内容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需特别说明;

 

4.    包含《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4条规定的8个方面;

 

5.    包含《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3条规定的14个方面;

 

6.    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7.    禁止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8.    禁止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9.    禁止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10.禁止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11.禁止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12.禁止恶意贬低同行;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合规案例

 

2016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发布的一个案例中,对私募基金募集中的违规行为作了处罚。本案涉及多种违规行为,值得从业者借鉴。

 

1、案例名称: 《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当事人: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城公司)。

牛某,法定代表人。

田某,副总经理。

 

3、违法事实:

 

(1)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

 

中融金城公司通过制作和散发宣传材料、张贴海报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和推介智能时代一期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智能时代基金)。

 

(2)向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

 

中融金城公司在智能时代基金产品的宣传材料、海报中,向投资者承诺基金年化收益12.6%。

 

(3)未履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程序

 

中融金城公司未能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对个人投资者申某、梁某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能取得个人投资者申某、梁某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书面承诺;未能取得个人投资者申某、梁某签字确认的风险揭示书。

 

(4)基金产品金额低于法定标准

 

中融金城公司在智能时代基金产品的宣传材料、海报中,宣称智能时代基金募集份额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每份基金的份额面值为人民币50万元,共计100份,最低认购额为1份,即50万元人民币。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基金产品宣传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4、处罚依据:

 

中融金城公司、牛某、田某基金募集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行为。

 

5、处罚决定:

(1)对中融金城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贰万元罚款;

(2)对牛某给予警告,并处以贰万元罚款;

 

(3)对田某给予警告,并处以壹万元罚款。

 

    六、合规依据: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8月21日颁布)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基协2016年2月4日发布)

 

3、《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基协2016年4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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