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起外汇违规案例,首次提及两例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外汇违规案例。
其中一个案例的主角是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结果被罚款95万元人民币。
另外一个案例是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被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外管局披露的信息表明,这两个企业之所以被罚款,都是因为违反了外管局2014年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听上去让人“不明觉厉”的文件,到底都是说什么呢?让我们一起看下里面最主要的几条规定。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回)。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
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原来,中国境内居民(包括企业和个人)利用自己在境内外的合法资产在境外设立企业之前,都要去外汇管理局报个到,报到之后才能开展后续的业务,才可以办理利润的汇出汇入。否则,有可能会像上面两家企业那样被外管局罚款的。具体的处罚措施如下:
“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可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情况如发生资金流出、资金流入或结汇,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好吧,2014年以后中国居民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一定要去办理外汇登记,是不是2014年以前成立的就不用了呢?非也,因为文件规定:
“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金石包装和傅采林分别是在2004年和2006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都是境内居民,可能都是在2008年之前为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从盈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超国民待遇而成立的,2008年之前,类似的“假外资企业”还有很多,而其中的绝大多数均未办理外汇登记,大家也见怪不怪。如今外管部门正式对未登记企业汇出利润开出罚单,对于那些还未办理外汇登记备案的返程投资企业来说,确实敲响了警钟。
那么,境内居民个人是否应该带齐资料,去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呢?
据我们了解,除了少数返程投资的上市公司以外,大部分实际控制人可能还是心存侥幸,希望能够不披露实际控制企业的返程投资性质,从而能将汇出境外的利润保存在境外,实际控制人既不用就分红交个人所得税,又可以在境外持有相当数量的资产。只是随着CRS的推行,以及对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登记与管理的加强,相关信息很有可能被交换回中国,到时有关部门追究起来,面临的罚款并非小数。
那么,境内居民个人是否应该带齐资料,去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呢?
据我们了解,除了少数返程投资的上市公司以外,大部分实际控制人可能还是心存侥幸,希望能够不披露实际控制企业的返程投资性质,从而能将汇出境外的利润保存在境外,实际控制人既不用就分红交个人所得税,又可以在境外持有相当数量的资产。只是随着CRS的推行,以及对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登记与管理的加强,相关信息很有可能被交换回中国,到时有关部门追究起来,面临的罚款并非小数。
如此这般,还是登记吧,可是登记也并非易事,比如要按文件准备资料,证明境内外持有的用于投资资产的合法性,难倒一批实际控制人,还要考虑相关部门掌握更多企业信息后,可能引发的风险,比如境外的空壳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从境外公司取得的分红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说,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真是一个让人左右为难的事情,套用哈姆雷特的句式:登记还是不登记,这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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