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何谓再融资保险,保险的融资功能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项目融资问题能否顺利解决,成为项目能否落地的关键一环。面对这样的情况,出口卖方信贷融资业务再次成为国际工程企业关注的焦点。相较于出口买方信贷融资,出口卖方信贷融资可以使企业更快地获得项目,提前实现融资关闭。但缺点是项目收款期较长,收汇受当期汇率波动的影响较大,存在收汇风险和汇率风险。针对出口卖方信贷融资还款期限长的问题,企业可以通过与融资银行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卖断业务,将建设期的应收账款卖断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以解决项目建设期现金流紧张的问题。目前,许多国际工程企业都开展了应收账款卖断业务。

多数企业在通过应收账款卖断业务解决了项目融资问题之后,可能因业绩考核已经尘埃落定,加之又将精力集中于项目建设,很少会考虑对出口卖方信贷融资再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其实,此时若能将原本的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升级为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就可使企业获得更多的风险保障。

何谓再融资保险

目前,中信保针对国内企业的中长期出口信贷产品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及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其目的在于支持本国银行为本国出口商、外国进口商提供贷款,以满足外国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工程款的需求。通常情况下,在卖方信贷融资中,企业需要投保中信保的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下称“卖贷保险”),以覆盖建设期和还款期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鉴于卖贷保险的赔偿比例较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要低,且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也较多,为了更好地管控风险,企业可以将卖贷融资买贷化,即实现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所谓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下称“再融资保险”),是在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承包商)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后,中信保向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保险产品(结构见附图)。

以A公司开发的老挝M项目为例。该项目合同金额为1.5亿美元,投保金额为1.8亿美元,预付款比例为15%,融资比例为85%,业主为老挝的国有公司N,担保人为老挝财政部。该项目为卖贷融资项目。项目在拿到最终验收证书(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FAC)之后实现了应收账款无追索卖断,当年成功实现了会计出表。随后,该项目实施了卖贷保险转再融资保险,从而进一步缩小了项目的风险敞口。

下文将通过对比卖贷保险和再融资保险这两种保险业务,并结合买贷保险的特点,进一步说明卖贷保险转为再融资保险所具有的优势。

再融资保险四大优势

除外责任大大减少

由于卖贷保险与再融资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同——前者是企业,后者是融资银行,项目所处的阶段也不同——前者尚未获得预验收证书(Pre-Acceptance Certificate,PAC)或FAC,后者已经获得,因此,两者保险的除外责任有较大差别(见表1):再融资保险的除外责任仅有3条,范围较卖贷保险大大减少,基本等同于买贷保险,从而可实现卖贷融资的买贷化。

表1:三种保险除外责任对比

保险类别

除外责任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规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2.由于进口方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

3.被保险人在其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4.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5.除进口方及其担保人外的任何与商务合同付款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违约、欺诈、破产、违反法律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

6.因进口方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规定应向进口方收取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7.在商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财产以及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8.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得知第二章第二条(即保险责任,主要涉及商业险和政治险。商业险为由于进口方和担保人的原因导致的无法付款;政治险为由于战争、征收、汇兑等原因导致的无法付款)列明的损失事件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

9.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进口方收取的款项的损失;

10.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损失事件引起的损失。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

1.被保险人未能合法有效地取得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2.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损害或丧失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权利;

3.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即保险责任,主要涉及商业险和政治险。商业险为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原因导致的无法付款;政治险为由于战争、征收、汇兑等原因导致的无法付款)列明之外的事件。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1.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2.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即保险责任,主要涉及商业险和政治险。商业险为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的无法付款;政治险为由于战争、征收、汇兑等原因导致的无法付款)未列明的事件。

赔偿比例提高

卖贷保险对保险责任的赔偿比例为90%,而再融资保险的赔偿比例为95%,与买贷保险相同,实现了卖贷融资的买贷化。仍以上述M项目为例,如果未来项目出险并获得中信保的及时足额赔付,则卖贷保险项下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62亿美元,再融资保险项下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71亿美元,后者比前者获得的赔付多出0.09亿美元。根据融资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应收账款无追索买断协议(下称“协议”)的要求,如果项目未来出险,企业需要回购中信保赔付不足额的部分,即10%的部分;而通过将卖贷保险转化为再融资保险,企业需要回购的部分则降至5%。对于M项目而言,这意味着未来可少回购0.075亿美元。

应收账款所有权和项目的担保权益发生转移

协议中,融资银行仅要求企业将中信保卖贷保险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其他权益并不发生转移。对于借款人业主来说,企业作为贷款人的地位不变。当卖贷保险转为再融资保险之时,融资银行将要求企业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进行转移,融资银行从而成为了真正的贷款人。按再融资保险的要求,担保权益也应随之发生变化,企业应征得业主及担保人的同意,将担保权益也转让给融资银行。若业主未按时还款,融资银行将向业主和担保人发起索赔,由担保人将款项付给融资银行,而不再是卖贷融资下的企业。

通过权益的变化,企业从贷款人的身份中转移出来,融资银行成为未来业主还款的主要监管人,与买贷保险一致。

赔款等待期缩短

根据相关定义,赔款等待期的含义为自实际损失发生之日或应付款日起至中信保支付赔款的最短期限。在卖贷保险项下,赔款等待期按不同的保险责任分为4个月或6个月(详见表2)。而在再融资保险和买贷保险项下,赔款等待期为90日;对于连续的、相同的损因导致的损失,赔款等待期为零日。

表2:卖贷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赔款等待期

保险责任

赔款等待期

1.进口方及其担保人破产、倒闭、解散;

2.进口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进口方的担保人(如有)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3.进口方违反商务合同的规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1.被保险人出运前或完工前,自实际损失发生之日起六个月;

2.被保险人完全履行或按商务合同规定阶段性地履行完毕后,自商务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日起六个月。

1.进口方所在国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进口方所在国、项目所在国或进口方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进口方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撤销或不予延展进口许可证),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4.进口方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1.被保险人出运前或完工前,自实际损失发生之日起四个月;

2.被保险人完全履行或按商务合同规定阶段性地履行完毕后,自商务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日起四个月。

一般情况下,融资银行在协议中会要求由企业承担等待期的利息,该利息的利率为逾期利率,远高于正常还款的融资利率。如果卖贷保险转为再融资保险,由于等待期缩短,企业承担的等待期利息就会大大降低,进而也降低了企业的财务费用支出。

操作再融资保险的注意事项

首先,将卖贷保险转化为再融资保险,一般需要在项目取得PAC或FAC之后,且申请再融资保险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商务合同预付款现金支付比例一般不低于商务合同金额的15%,相应的延付金额(也就是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商务合同金额的85%;申请的保险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年;出口商品或服务符合中国成分要求。

其次,从卖贷保险转为再融资保险,保险费用会有微小增加。融资银行一般会要求,卖贷保险转为再融资保险的保费须由企业承担,即企业除了支付卖贷保险费用,还需支付再融资保险费用。但由于再融资保险费用的计费基础为中信保按95%和90%赔偿比例赔付部分之间的差额,费率一般约为千分之几,且还会根据国别和还款期限有所调整,因此企业增加的财务成本支出并不大。

此外,由于再融资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融资银行,因此企业将卖贷保险转化为再融资保险需要提前征得融资银行的同意。鉴于企业获得PAC或FAC通常需要2—5年的时间,卖贷保险转化为再融资保险的间隔时间较长,为确保该事项的顺利实现,企业应将卖贷保险转再融资保险前置在融资协议中,将未来权益的可能转让提前与融资银行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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