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丁某某、谢某某、邱某某等9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从2017年10月份开始,丁某某、谢某某、邱某某等9人在未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某涉案平台为载体,从事“沪深300指数”涨跌为标志数据的外汇交易类业务,涉案金额2亿元。
涉案9人有明确分工,有人全面负责所有的财务工作,有人负责涉案平台的整体搭建、运营和维护,有人全面负责发展客户。
该团伙业务员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方式添加有炒股意向的人为好友。成功邀约以后,推荐客户进入外汇群里,内部人员通过假扮客户的方式以跟随“老师”的指导为由制造已快速盈利的假象,逐步消除受害人顾虑,骗取个人客户的信任,进入交易平台进行沪深300指数的外汇交易,并且利用无原则引导、故意反向引导等方式,诱导客户在平台上频繁交易,从而产生大量的资金亏损和高额交易手续费,并作为业绩收益据为己有。
在我国,擅自从事外汇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目前,该案已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介绍,非法经营“沪深300指数”的套路颇多。虚构境外金融背景,谎称有实力的境外金融机构。组织者往往虚构由境外设立或者控制的机构,搭建平台包装成具有境外背景的合法平台,或者谎称其炒汇平台是境外某权威交易平台的国内代理。该类炒汇平台实际上系人为操作,投资者如果将平台的汇率与正规外汇市场的汇率进行一个时段的实时比对,就不难发现其系虚拟平台的真实面目。
网络炒汇平台往往宣称其在境外接受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绝对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实际上,尽管境外监管政策无法获悉,但是境外监管并不会保护外国投资者,平台交易的安全性也就无法保证。即便系境外金融机构,其在我国境内开展业务,也应当按照我国的金融、外汇等法律经过相应的准入程序取得合法资质。投资者可以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其是否取得了合法资质。
涉案平台是招收客户在平台上注册个人账号,并且通过平台提供的入金链接和第三方支付通道注入人民币资金,由平台根据入金日前后的外汇牌价自动转换为美元,然后利用资金,买卖交易包括沪深300指数、期货、黄金等版块产品,从而获取资金盈亏利益的外汇交易综合系统。该平台内的沪深300指数交易业务,以中国股市大盘数据“沪深300指数”的涨跌为标志,由个人客户预先买卖某时间段的指数涨跌,购买正确则获利,反之则亏损。交易以“手数”为单位,每交易一手为1000美元,平台自动收取50美元作为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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